顶部菜单
公司简介
 
 
 
文章搜索
 
 
新闻中心
文章正文
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0-03-20 09:29:32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      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

      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深圳经济特区(以下简称特区)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  第二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、为举行大型庆祝、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,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。
      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委托举办烟花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,必须将燃放方案(含燃放地点、品名、数量、四周环境和保安措施)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,方准燃放。
脚注信息
版权所有 Copyright(C)某某烟火制造燃放有限公司  | 建议电脑设置分辨率1024*768 苏ICP备05122122号